饲料添加剂的研发和申报_评价_产品_农业

饲料研究2026-07-09

Q1 "功能性"饲料添加剂有哪些?功能性不是法定

《饲科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科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2.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抗氧化、防腐、防霉、抗结块、酸度调节...)。

Q2 哪些饲料添加剂需要申报?

《目录》管理

1)第二条第三款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规范》管理

1)第十八条饲料、饲科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Q3 哪些饲料添加剂需要申报?

1)未列入《目录》《规范》规定的

①申报新饲料添加剂

②申请纳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2)已列入《目录》,但不符合《目录》

①申请扩大适用范围

②降低含量规格

③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申请增加功能类别

④其他...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品种审定程序(其他情形参照)

1.申请人: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2.农业农村部:受理申请、农业农村部主管新产品审定工作。

3.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产品技术评审,对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4.农业农村部:颁发新产品证书、发布公告。

5.新产品生产:获得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主管部门。

6.上市后监管: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5年监测期,农业农村部跟踪监测,必要时进行再评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评审程序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评审工作规范

1)初审:专家组成:安全性、有效性、生产工艺与环境、质量标准等4个专业组;分组审议,每组至少3人,其中1人为组长。

2)质量复核:质量标准复核,样品符合性检测。

3)终审:专家组成:安全性、有效性、生产工艺与环境、质量标准等4个专业组;至少由3名评审副主任委员;初审会专业组组长以及其他专家组成;专家总数不少于13人。

饲料评审考察的主要方面:

1.安全性;

2.有效性;

3.环境友好;

4.质量可控。

安全性考察内容、限量设定依据

1)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

2)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

3)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

4)菌株安全性评价报告(发酵制品双重评价);

5)对人体健康的评价报告(风险评估的方法原则)。

目的:动物安全性、暴露人群安全性、消费者安全性、环境安全性。

动物有效性和耐受性评价试验需注意的几个方面。

质量标准方面(初审通过后,开展质量复核检测)

1.质量标准草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20)和《标准编写规则第10部分:产品标准》(GB/T20001.10)。

2.编制说明:应说明质量标准中的指标设置依据。

3.验证报告:新建检测方法提供至少三家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

4.检验报告:申请人自行检测或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三个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5.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

1.申请人向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纸质材科

2.咨询材料核对:需要补充材料。

3.咨询会专家评议

4.畜牧兽医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包括同意申请事项和不包括同意申请事项)

几点注意事项(产品研发目的、功能用途、研究数据)

1.明确产品功能属性,区分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明。

2.确定功能成分/组分,区分主要成分和其他成分。

3.明确适用对象,针对不同物种分别开展评价。

4.明确用法用量,有科学数据支撑。

5.经济效益不是评审的主要考虑因素。

新饲料原料

1.饲料原料的属性。

2.饲料原料的用途。

3.产品的创新性。

4.申报方式和要求。

来源: DDC 大帝汉克,作者:杜伟 处长(全国畜牧总站饲料评审处)版权归原作者,向原作者致敬!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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